申请人:上海通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某商业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富。
申请人上海通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博某商业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博某商业道具有限公司价值92,167元的财产,并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某商业道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16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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