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益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维国,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山山,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童,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蔡娇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曹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上海通益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丁某某、蔡娇娇、曹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王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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