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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成安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宏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通成安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竖新南路XXX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根,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成安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宏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上海宏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宏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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