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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奕多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信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奕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莲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飞,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麟。
  原告上海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奕多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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