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黔东南州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童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荣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艳、吕文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东南州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童堃。
  被告:童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童邦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黔东南州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童堃(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童邦荣(以下简称被告三)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艳、吕文科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及账款管理费388,435.37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总额20%的违约金,计120,000元;3、被告二、三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称:原告是好老板APP和好老板网站(www.haolaoban168.com)的所有人,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21日被告一注册成为好老板网站的用户。同日,被告一通过好老板APP/好老板网站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服务,并在线签订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A《“好老板”保理融资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好老板服务协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保理融资款60万元整,被告一则将其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并在保理融资协议期限内使用POS机收款工具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保理融资期限6个月,保理融资本金及相应账款管理费以分期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费,期数为26期,按周还款,每期应还保理融资本金及账户管理费之和为24,339.33元。《保理融资服务合同》第三条第七款约定,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保理融资申请人或实际操作人不可撤销的同意当被告一不能按期足额归还保理融资款、账款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保理融资服务合同项下被告一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款、账款管理费、滞纳金、代垫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
  上述合同签署完成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委托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一账户支付保理融资款60万元整。然被告一未能依约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保理融资本金及账款管理费的义务,现融资期限到期,被告一仍未清偿,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好老板服务协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一的保理融资合同关系;
  2、《产品风险揭示书》,证明被告二的担保责任;
  3、通联通业务单笔电子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一账户支付融资款的事实;
  4、《公证书》及光盘,证明《好老板服务协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产品风险揭示书》等均是在线签署的事实;
  5、入账明细、商户信息表,证明被告一的还款情况及原告诉请金额的依据;
  6、还款计划表,证明被告一应当归还的本金、账款管理费的构成;
  7、《不可撤销担保书》,证明被告三的保证责任。
  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鉴于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以下事实:
  1、结合原告举证及审理中原告申请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操作“好老板”APP软件所形成的视频资料及所附《个人征信授权书》以及所生成的《个人信用报告》、《好老板服务协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和《产品风险揭示书》的公证,本院对原告诉称载明的与被告的合同关系、相关合同条款内容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2、除原告诉称已载事实外,在线签署的上述《保理融资服务合同》、《产品风险揭示书》亦有如下约定:
  (1)《保理融资服务合同》载明:还款顺序为保理商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催收费用等;逾期账款管理费;最低还款管理费;账款管理费;保理融资本金。在用户出现违约情形时,保理商有权要求用户支付保理融资总金额20%的违约金、宣布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保理融资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用户提前全部清偿保理融资本金、账款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作为《保理融资服务合同》附件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本商户同意保理商在线订立《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本商户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本商户送达法律文书。本商户指定邮寄地址为本商户的营业执照住所地或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
  (3)《产品风险揭示书》载明,尊敬的申请人童堃,您作为黔东南州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在您点击同意并确认签署《保理融资服务合同》时,即视为您同意为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融资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和无条件清偿义务。
  3、2017年7月21日,被告三向原告出具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载明: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担保书,自愿为债务人在《保理融资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司根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保理融资本金及相应账款管理费、滞纳金、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保理融资期限届满之日起另加两年。
  4、截止2017年12月3日,被告一总计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账款管理费244,387.21元,其中账款管理费为32,822.58元。之后,被告未再还款。现被告一尚欠原告保理融资本金388,435.37元。故明确诉请1为要求被告一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388,435.37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好老板服务协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和《产品风险揭示书》等虽为在线签署,但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订立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予以恪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一账户划款60万元整,然被告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一支付所欠借款本金、账款管理费并主张违约金存在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在线签署了《好老板服务协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和《产品风险揭示书》,依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和《产品风险揭示书》,其对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为明知,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一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亦有权依据《不可撤销担保书》,要求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了诉讼中可享有的答辩、质证等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黔东南州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8,435.37元;
  二、被告黔东南州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20,000元;
  三、被告童堃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黔东南州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童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黔东南州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童邦荣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黔东南州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童邦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黔东南州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84元,减半收取计4,442元,由被告黔东南州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童堃、童邦荣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