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荣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富丽雅家居经销部,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1号馆27-36、37、2D08B、09A。
经营者:陈某某。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人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富丽雅家居经销部、被申请人陈某某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98,476.2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富丽雅家居经销部、被申请人陈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98,476.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004元,由申请人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