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荣丽,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娜,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利娜,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中医康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周海滨,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王琼,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中医康某医院有限公司、被告石某、被告周海滨、被告王琼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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