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荣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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