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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诉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张根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7.00元,减半收取1,653.50元,由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莉
审判员 金雳
代理审判员 苑海艳

书记员: 刘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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