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红,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邯郸市宜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原告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宜某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被告邯郸市宜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 洪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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