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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云南泰聚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兆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祥,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付,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泰聚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圣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嘉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泰聚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程伟忠独任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薛  霞

书记员:程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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