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远沈金属模具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珏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镒铭,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某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火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上海陆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远沈金属模具制品厂与被告上海弘某电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远沈金属模具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远沈金属模具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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