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达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尔特国际货运代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庆富。
原告上海达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捷尔特国际货运代理(苏州)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樊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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