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胜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二庄村路XXX号XXX栋303。
法定代表人:肖春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术,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程志,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吉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胜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455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8,225.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深圳市胜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申请人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胜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8,225.84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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