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辰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葆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可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季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伟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辰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季超、朱某骏、宋伟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上海辰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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