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辰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嘉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向前,执行董事。
被告:毛向前,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忠,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辰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毛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362元,减半收取计24,181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29,181元,由原告上海辰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王晓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