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轩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938号13幢4111室。
法定代表人:练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虞松波。
原告上海轩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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