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轩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练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磐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刚烈。
原告上海轩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磐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上海轩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轩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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