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轩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秀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蔚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明。
原告上海轩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蔚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轩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轩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上海轩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包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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