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志军,年籍不详,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XXX号、XXX号。
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军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白志中
书记员:姚 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