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开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庄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根宝。
被申请人:顾照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晓青,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车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明。
第三人:顾超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打铁桥村长岸4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开尚与被申请人唐某、顾照华、上海车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顾超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550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车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开尚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车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095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开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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