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路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漕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晓莉。
原告上海路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漕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1月29日,原告上海路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路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445元,由原告上海路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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