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路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调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原告上海路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路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路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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