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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200元/日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实际处理完沪DCXXXX车辆交通违章之日止的停运损失;2.判令被告按200元/日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处理完沪DCXXXX车辆交通违章之日止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有“凹凸共享车”汽车租赁平台,并运营有该平台的APP凹凸共享车,被告通过该APP注册并使用了共享汽车租赁服务。被告于2019年2月1日23:50租用了我公司运营车辆沪DCXXXX,使用了多天后,最终于2019年2月9日19时03分结束订单还车。在被告用车期间,被告除了违反APP用车规则,将汽车开到上海之外的区域,并且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违章。经原告查询,被告使用共享车的9日之内,共造成了21条交通违章,共应扣分125分,应缴纳罚款4,100元。该巨量违章导致涉案汽车目前无法继续上路行驶,造成了原告停运损失。原告得知车辆的大量违章后通过多种途径与被告联系,但被告至今未能主动处理车辆交通违章。根据原被告在服务前签署的协议,被告造成原告车辆违章无法运营的,除应支付每日200元的停运损失外,还应按照200元每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某某辩称,车辆违章系本人朋友瞒着本人所为,本人均不知情,原告人员电话联系的系本人朋友而非本人。本人目前无经济能力立刻解决车辆违章问题,希望4个月内解决,原告要求的每日200元的费用过高,本人目前没有经济能力。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凹凸共享车汽车租赁平台及凹凸共享车APP的运营公司。王某某通过在凹凸共享车APP上注册、上传身份证及驾驶证、确认APP端显示的用户服务协议的方式成为凹凸共享车会员。
  2019年2月1日,王某某通过凹凸共享车APP下单租赁沪DCXXXX小轿车,并于当日23时50分完成取车,后于2019年2月4日19时58分还车结束订单。2019年2月4日,王某某再次下单租赁同一车辆,并于2019年2月4日21时34分完成取车,后于2019年2月9日19时03分结束订单并还车。
  王某某租赁车辆期间,沪DCXXXX小轿车在苏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因超速、违反信号灯、未按导向车道行驶、违规调头等原因,造成违章21次,共需罚款4,100元,扣分125分。至本案庭审之日,该21起违章均为未处理状态。
  2019年3月12日,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某寄送通知书,要求王某某尽快处理沪DCXXXX小轿车违章。2019年3月26日,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向王某某发送短信,要求王某某尽快处理沪DCXXXX小轿车违章。
  凹凸租车用户服务协议中有如下内容:……8.2.3收费标准,经济型车:最低消费10元;时长费:0.5元/分钟;夜间停驶费:0.02元/分钟;还车附加费:10元/单;超里程费:时长费(不含夜间停驶期间)包含每小时40公里的里程额度,超出部分按照0.8元/公里增收。10.5-iv因会员操作不当造成的车辆故障、事故、交通违章,以及违章使用导致车辆被扣、证件丢失、证件被扣、借用证件、处理违章或无法年检等情形而影响车辆正常运营的,平台将按照车辆每日租金与实际停运天数向会员收取停运损失费;若会员拒付,平台不予退还押金或预授权并有权继续索赔。计费方式:200元*停运天数。12.2违章处理凹凸共享车在确认还车后的一般10天后查询租用车辆期间是否有违章。12.2-2)如租客在平台发出违章通知后7日内(国庆节、春节期间延后7天),仍没有处理消除违章记录(包括因外界因素导致租客无法自行处理的情况),凹凸租车有权没收押金和冻结账号;此外,租客还应每日向凹凸共享车支付违约金200元/日,直至处理消除完毕所有租用期间的交通违章为止。4)因租客未消除违章导致车辆停运的,租客影响平台支付停运损失费200元/天,计算至违章清除完毕之日。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用户服务协议、凹凸共享车APP后台注册及订单信息、通知书、快递详情单、上海交警APP车辆信息、手机短信记录截屏等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现有证据显示,被告在承租原告车辆期间造成车辆21次违章,导致该车辆无法继续运营,原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用户服务协议,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为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停运损失。关于停运损失及违约金的金额标准及起算日期,本院作如下分析: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及涉诉车辆的运营收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按照每日200元/日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尚属合理,本院对此标准予以确认,关于停运损失的起算日期,根据用户服务协议原告于还车时10日后查询车辆是否违章的条款,故停运损失的起算日期应自2019年2月20日起算。客户服务协议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为200元/日,现原告及本院已经确认原告因此次违约损失为每日200元,故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要求被告承担其停运损失后另行要求被告按照损失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存在标准过高的情形,故违约金本院根据相关法律依法调整为60元/日。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根据用户服务协议,应从原告发送违章通知后7日后开始计算,故该日期本院确认为自2019年3月20日起算。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00元/日的标准,支付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处理完沪DCXXXX在其承租期间所产生交通违章之日止的停运损失;
  二、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0元/日的标准,支付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处理完沪DCXXXX在其承租期间所产生交通违章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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