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享公司)诉被告张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支付车辆使用费615元;2、判令张某赔偿车辆维修损失39,782元、鉴定评估费1,290元、拖车费260元、车辆停运损失2,600元、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路享公司经营有“凹凸共享车”汽车租赁平台,并运营有该平台的APP凹凸共享车,张某通过该APP注册并使用了共享汽车租赁服务,于2019年4月21日02:14租用了公司牌照为沪AXXXXX运营车辆,最终于2019年4月24日结束订单,欠下615元的订单总金额未支付。在张某用车期间,于2019年4月23日电话联系路享公司员工,告知自己将汽车撞到停车场栅栏,造成单车事故和汽车损坏。路享公司要求张某立刻报警,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用车规则处理事故,取得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进行保险理赔。但是张某告知自己酒驾,因涉嫌违法驾车因此不愿意报警处理,称愿意自行承担车辆损失。经查,张某于2019年4月22日夜晚,在延长中路靠近沪太路停车场酒驾发生事故。汽车被拖到修理厂后,张某拒绝赔偿,至今未赔偿任何损失,并导致车辆没有保险理赔手续和材料,无法进行理赔。
张某辩称,对租用豪华车型牌照为沪AXXXXX小轿车的事实无异议,目前确实尚未支付车辆使用费,故同意路享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于2019年4月22日发生了交通事故,因刚拿驾驶证不久,不知道要向保险公司报险这一流程,故只是向路享公司报备。张某未酒驾,是到达地点后才饮酒。张某曾与路享公司协商处理本次事故,但协商未成,因定损时张某未参与,不认可如此高昂的维修费用。车辆是2019年4月23日由路享公司自行拖走的,愿意赔偿拖车费260元。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路享公司系凹凸共享车汽车租赁平台及凹凸共享车APP的运营公司。张某通过在凹凸共享车APP上注册、上传身份证及驾驶证、确认APP端显示的用户服务协议的方式成为凹凸共享车会员。
2019年4月21日凌晨2时14分,张某通过凹凸共享车APP下单租赁沪AXXXXX小轿车并完成取车,后于2019年4月24日5时44分还车结束订单,订单金额为615元,支付状态为未支付。车辆于2019年4月21日至23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线上短租保险,被保险人均为张某。
路享公司为证明沪AXXXXX小轿车在张某租赁期间发生单车事故,因担心被交警处罚不敢履行报险义务,向本院提交车辆于2019年4月22日GPS行驶轨迹记录一份、2019年4月23日张某与路享公司员工通话录音三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行驶记录显示2019年4月22日晚23时46分,租用车辆自上海市静安区延长中路XXX弄XXX号新华园内出发,至上海市普陀区双山路XXX号双泉公寓,耗时19分钟,行驶距离2公里。通话录音中,张某表示车辆在沪太路停车场内撞到铁栅栏,路享公司员工徐家福告知张某:“这是你的问题,我这里只是拿你的单车事故证明进保险,没有事故证明进不了保险的”。张某表示“但是我那天跟朋友是喝了酒开车的,怎么办?”,并称保安证明当时她是酒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将事故现场照片发送至路享公司员工处,路享公司要求其报警并开具单车事故证明进保。对上述证据,张某对通话录音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表示不知道要向保险公司报警,并否认酒驾事实。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说明一份:车牌:沪AXXXXX在我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承保时间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3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00元。因该车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以及通知我司,同时未保留事故第一现场,导致保险责任无法判断。
2019年4月23日,事故车辆进厂维修,并于2019年4月30日出厂。2019年4月25日,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了《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车型:奥迪A3305TFS1牌照号:沪A-XG316)修复维修费用,经现场勘估,对确认的受损应换零部件、修理项目以及相关费用,现评定:直接物质损失为:39,782元。评估鉴定费及图像资料费为1,290元。2019年5月11日,上海时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维修费发票一张,显示金额为39,782元。
凹凸租车用户服务协议中有如下内容:……8.2.3收费标准,豪华型车:最低消费15元;时长费:1元/分钟;夜间停驶费:0.02元/分钟;还车附加费:10元/单;超里程费:时长费(不含夜间停驶期间)包含每小时40公里的里程额度,超出部分按照0.8元/公里增收。10.4发生事故后,如果会员未按照平台指导正确地进行报警、报案等进保手续或者其他非平台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无法理赔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人身损害、财物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10.5-iv因会员操作不当造成的车辆故障、事故、交通违章,以及违章使用导致车辆被扣、证件丢失、证件被扣、借用证件处理违规或无法年检等情形而影响车辆正常运营的,平台将按照车辆每日租金与实际停运天数向会员收取停运损失费;若会员拒付,平台不予退还押金或预授权并有权继续索赔。计费方式:200元*停运天数。10.7对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损失以及保险不能理赔的事故损失项目,由会员全额承担。10.11会员对于在汽车使用期间发生任何保险理赔的问题,有责任全力配合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工作。未能及时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的,会员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10.19因会员租赁过程中发生事故(车辆自身故障除外),会员应向平台支付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标准为200元/天,停运天数按车辆实际维修天数计算,上限30天。15.1因平台为处理可归责于会员事由导致的非讼、诉讼纠纷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用、评估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等)由会员承担。
凹凸APP中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整体流程》第四点规定:因客户租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自身故障除外),租客需承担经济型车型停运损失费200元/天,豪华型车型停运损失费400元/天,上限30天。据此,路享公司主张按照400元/天为标准,要求张某支付自2019年4月24日中午至2019年4月30日(共6.5天)的停运损失费2,600元。
路享公司为证明曾发函至张某处要求赔偿,因其拒不赔偿,故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向本院提交《律师函》一份及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显示为5,000元。张某表示从未收到过《律师函》,对律师费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用户服务协议、计价规则、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凹凸共享车APP后台注册及订单信息、车辆行驶轨迹记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律师费发票、物损评估意见书、维修结算清单、车辆维修费发票、评估鉴定费发票、共享汽车短租保险明细、保险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与路享公司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现有证据显示,张某在承租路享公司牌照为沪AXXXXX豪华型汽车时,订单金额为615元,事故后产生拖车费260元,张某表示确认并同意支付,本院予以准许。张某在车辆使用期间发生单车交通事故,根据服务协议有义务及时报警,配合路享公司进行保险理赔,虽现有证据认定张某是否有酒驾行为尚不充分,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张某未报警出险,导致涉案车辆投保公司明确表示拒绝理赔,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第10.4条、10.11条约定,张某应当承担车辆修理费。至于维修金额,涉案车辆于事故发生后第二日进场维修,车辆损坏程度应已固定,且经正规的汽车维修公司修理后开具发票,并由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本院确认维修金额为39,782元,鉴定费为1,290元。根据服务协议第15.1条约定,张某应承担路享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关于停运损失及期间,因服务协议第10.19条约定为200/天,与路享公司主张的《交通事故处理的整体流程》中的规定并不一致,本院以服务协议为准。车辆维修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至30日,然张某支付的车辆订单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凌晨,路享公司自2019年4月24日中午开始起算并无不当,本院确认停运损失金额为1,3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车辆使用费615元;
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39,782元、鉴定评估费1,290元、拖车费26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1,3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共计47,6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元,张某负担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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