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跃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叶光华(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
余良(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
武汉千色科贸有限公司
黄文胜(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跃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5800号一号楼1016室。
法定代表人:张若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光华,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良,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千色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中北路148号(天源城天府阁B座1001号)。
法定代表人:沓金超。
委托代理人:黄文胜,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跃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千色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跃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跃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跃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8元,减半收取6934元,由原告上海跃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跃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跃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8元,减半收取6934元,由原告上海跃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肖元荒
审判员:潘海涛
审判员:钟秉成
书记员:郭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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