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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跃威建材有限公司与王一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跃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霆,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臻,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娟,女,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跃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威建材公司”)诉被告王一娟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理。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跃威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霆、被告王一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跃威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一娟返还跃威建材公司2013年9月至今的账本及会计凭证、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税务U盾。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登记设立,2013年9月经股权转让及股东会决议,陈俊成为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持有原告公司百分之九十的股权。被告王一娟在为原告代理记账期间,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15日把账册和凭证交给第三人,且拒不归还原告。综上,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税务申报无法进行,又被列入不良信息名录,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诉请物品。
  被告王一娟辩称:被告并非原告公司的代理记账人员,也从未接触过原告公司的账本和会计凭证,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跃威建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7月2日。现登记的股东为陈俊及上海天藤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陈俊持股百分之九十,上海天藤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持股百分之十,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陈俊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王一娟原系上海荣腾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19年4月13日,上海荣腾置业有限公司决定停止王一娟的会计职务,并要求其将一切财务资料移交。同年5月14日,王一娟正式离职。
  审理中,原告跃威建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法定代表人陈俊与王一娟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时间是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16日上午9:57分,“跃威的账我已移交”(王一娟),“你移交给谁了,移交了什么”(陈俊),“账本、凭证全部都给了,新来的周会计”(王一娟)。对于上述微信对话的真实性,被告并无异议。但是,被告认为发微信的当天其情绪不稳定,因此所表达的意思存在错误,原告现主张的会计凭证及账册并不在被告处。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商资料、微信对话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对于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资料等印章证照享有所有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原告提供的微信对话记录已经可以证明在2019年4月16日被告持有原告公司的账本、会计凭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物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其他物品,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处,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跃威建材有限公司账册及会计凭证;
  二、驳回原告上海跃威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一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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