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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跃佳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跃佳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岳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跃佳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佳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跃佳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跃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订机票的费用259,002元,并支付以259,0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代订机票服务。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被告订购的机票费用共计354,002元。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95,000元的机票费用,尚有259,002元未支付。原告催讨至今未果,故原告现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但是发表意见辩称,其从事旅游行业,与原告合作多年,均是通过原告公司的员工张某某微信联系订购机票。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其确认原告所述数额,对于原告利息的主张其亦无异议。现在被告因经济不景气,故暂时没有能力付款,但是仍在努力想办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委托原告为其代订机票服务。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被告订购的机票费用共计354,002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共计95,000元,现尚有259,002元未支付,故原告现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以上事实,由微信聊天记录、行程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订购机票,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订购票务成功后,被告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现被告对委托事项及欠费数额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欠费数额自2019年5月5日起计算相应利息,被告亦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跃佳旅游咨询有限公司259,002元;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跃佳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259,00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以259,0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9.56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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