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超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芳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鹏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宏,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超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鹏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了(2019)沪0115民初739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启鹏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上海超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超煜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启鹏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 帅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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