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力,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赞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力,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创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十九层E室。
法定代表人:苏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鑫,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郭某地、上海赞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创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郭某地、上海赞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地、上海赞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地、上海赞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程 功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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