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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某流体控制设备中心与济南汇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赛某流体控制设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笑蕾,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汇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钦莲。
  原告上海赛某流体控制设备中心诉被告济南汇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赛某流体控制设备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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