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赛特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庆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若岚,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玮,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赛特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一个月。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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