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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特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姜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赛特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庆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若岚,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玮,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赛特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一个月。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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