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赛格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中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国缆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元龙。
申请人上海赛格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国缆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国缆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240,599.67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权利人为蒋中铭提供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社区二村XXX号的担保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缆智能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40,599.6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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