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鸣,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运,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圣楠,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誊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祁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圣楠,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上海捷誊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