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詹赛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楚皓。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21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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