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贸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军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琪好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
被告:上海海串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谢小翠。
被告:上海闵行七宝富兴木业营业部,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谢昌盛。
被告:张振军,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贸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琪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海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闵行七宝富兴木业营业部、张振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赵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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