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瞿喜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乾,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美娟,女,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袁文光,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美娟、袁文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8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