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66号。
负责人:储强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阳县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59号1幢117室。
法定代表人:涂财袓,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某乙,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蒙蚌路307线春雨汽车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丁建全,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敏,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标,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亳州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财荣物流公司)、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春雨物流公司)、赵敏、杨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太平洋保险亳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8月15日1时15分许,原告上海财荣物流公司司机涂某驾驶其单位沪D×××××(沪G×××××挂)货车行驶在沪渝高速公路732KM+900M处时,撞上前方停于应急车道由杨标驾驶的皖S×××××(皖S×××××挂)货车,造成涂某及原告车辆乘坐人涂某乙受伤,两车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涂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标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承运的货物所在单位湖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上海财荣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原告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和二审调解,向某某公司支付了货物损失20万元。原告上海财荣物流公司已付伤者涂某、涂某乙医疗费4403元。原告车损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定为293180元,原告已付上海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费293180元。另查明,杨标所驾驶的皖S×××××(皖S×××××挂)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赵敏,挂靠被告安徽春雨物流公司营运,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亳州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挂割车)和两份商业险,其中牵引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限额30万元,挂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限额5万元,不计免赔。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28025元。
原审认为,原告上海财荣物流公司因本案事故财产受到侵害,依法应得到相应民事赔偿。首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亳州公司向原告支付交强险赔款,原告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由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被告车主所有人赵敏承担30%,原告自行承担70%。被告赵敏应付赔款可从其投保的商业险中支付,保险免赔部分由被告赵敏承担。被告安徽春雨物流公司系被挂靠营运单位,依法对被告赵敏应付赔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标系车辆驾驶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依法核定原告损失为:车损修理费293180元;车损评估费5490元;施救费(事故排除公路障碍)5000元;事故车辆抢修费3000元;路损7000元;医疗费4403元;货物损失200000元;停运损失酌情认定36000元,共计554073元,其中属交强险赔款6403元。被告赵敏应付赔款164301元[(554073元-6403元)×30%],被告赵敏应付赔款可从其投保的商业险中赔付151854元[(554073.00元-交强险6403元-上列第2、8项)×30%],被告赵敏实际承担12447元(164301元-151854元)。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洋保险亳州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财荣物流公司支付交强险赔款6403元,商业险赔款151854元,共计158257元。二、被告赵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财荣物流公司支付赔款12447元。三、被告安徽春雨物流公司对被告赵敏的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杨标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85元,分别由被告赵敏承担5085元,原告上海财荣物流公司承担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关于沪D×××××车辆损失认定问题。被上诉人上海财荣物流公司为维修该车实际支出款与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该车损失的评定价相一致。上诉人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对该车进行了定损,但定损价格与该车的实际维修及评估价格相差甚远,上诉人在不能合理解释上述差额系不合理或不必要支出的情况下,该车损失按照实际维修价格认定更为客观、公平。故上诉人认为应按照其定损价格确定事故车辆损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事故车辆的停运损失赔付问题,一审判决未将该停运损失作为上诉人的赔偿范围,故其上诉没有事实依据。
安徽春雨物流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黄石大队所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当事人杨标驾驶超宽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占道停车,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上诉人赵敏所有的挂靠安徽春雨物流公司运营的保险机动车因违反法律有关装载的规定,符合上述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亳州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扣减1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由事故车辆所有者杨敏承担,被上诉人安徽春雨物流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上诉人认为应扣除10%的绝对免赔款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交强险赔款6403元,商业险赔款136668.6元,共计143071.6元。
三、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款27632.4元。
四、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对赵敏的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对杨标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85元,由赵敏负担5085元,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118元,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柯 君 审 判 员  邹 围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