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汪依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苏毅,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朱崇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朱崇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 伟
书记员: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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