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贝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子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林。
原告上海贝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贝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4元,减半收取计4,322元,财产保全费2,968元,均由原告上海贝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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