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良,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咏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上海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咏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咏芳的银行存款862,33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胡文青自愿以其位于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弄地下X层X号车库(人防)地下1层车位(人防)的房屋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陆咏芳的银行存款862,333.20元XX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弄地下X层X号车库(人防)地下1层车位(人防)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831.67元,由申请人上海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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