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良,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乃军。
被告: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现住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可能存在违法建筑的,本院另案审理的(2018)沪0112民初11529号案件正在针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建筑物的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进行司法检测。而该案的司法检测报告对本案的审理存在关联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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