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豪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靠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钰琦,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上海豪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豪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6元(已缴纳),由原告上海豪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 君
书记员:李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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