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4区45号。
负责人:胡熙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豪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香。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上海豪棣实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2019年7月26日,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