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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谷某酒店有限公司与郑某、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谷某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甲,男。
  被告:郑某。
  被告: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培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谷某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被告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期间,本院依职权追加郑某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原告上海谷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谷某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谷某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谷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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