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尹士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陆某。
被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陈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与被告上海创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陆某、陈华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6元,减半收取计3,608元,由原告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方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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