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帕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瑞,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帕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程公司)与被告上海帕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谦程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帕某公司名下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020.8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谦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帕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20.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张卓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