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谊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旬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昕宇。
原告上海谊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旬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旬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邹巧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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