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诺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奕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上海诺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君奕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诺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