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大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荐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严玉荣,职务不详。
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荐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元,由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嘉骏
书记员:周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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